既契合中央精神又具(有澳门特色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澳门国家安全机关

  更新时间:2026-02-14 14:04   来源:牛马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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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实践迈向新高度自觉服从国家安全大局同时设立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

<p></p> <p></p> <p></p> <p>  在国务院!新闻办正式?发布《「一国两制」下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实践》白皮书的当天,澳门特区立法会以全票一般性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法案。这两项重大举措的同时进行,除了是呈现在「偶然」中存在着「必然」,中央与澳门特区「双剑合璧」,及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实践迈向新高度,澳门特区与香港特区「比翼齐飞」的特点之外,还体现了澳门特区在进一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方面,建构了一个既契合中央精神又具有澳门特色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p> <p>  澳门作为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须始终坚定维护中央对澳门的全面管治权,自觉服从国家安全大局,把维护国家安全与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紧密结合起来。澳门的安全与国家安全休戚与共,只有严格契合中央精神,才能确保维护国家安全执行机制不偏离方向、不出现偏差;只有主动对标中央要求,将中央部署融入澳门执行机制的各个环节,才能充分发挥「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为国家安全大局贡献澳门力量。</p> <p>  维护国家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协作、整体推进。澳门要主动加强与中央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严格落实中央的工作要求,及时汇报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情况,主动请示重大问题,争取中央的指导和支持,并及时传达贯彻中央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以确保执行机制与中央部署同频共振、同向发力。</p> <p>  而正在进行立法程序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法案,就是对这一精神的落实。这不仅是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根基性工程,也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法案将原本由行政法规设立的「国安委」提升至法律层级,使其职责和运作更具权威性和稳定性。委员会在统筹协调、政策制定、执法监督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确保国家安全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而且强化执法力量,提升司法警察、司法机关在国安领域的专业能力。</p> <p>  然而,澳门的历史文化、社会结构、经济模式和发展定位具有其独特性,完善维护国家安全执行机制也必须立足这一实际,避免「一刀切」,必须突出澳门特色、体现澳门优势,确保机制具有强有力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因此,澳门在制度设计上与香港有所不同,既体现「一国」原则下的共同责任,又因应自身社会结构、法律传统和行政运作方式,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路径。</p> <p>  实际上,虽然两地「国安委」均以行政长官为主席,核心职能是统筹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但在成员构成、辅助机构设置和职权侧重上存在差异,贴合各自治理需求。香港「国安委」的组织架构凸显「中央指导+特区执行」的双轨制特点。同时设立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负责就「国安委」履职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强化中央对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此外,中央在香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具备实质执法权,可在三种特殊情况下(涉及境外势力介入、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法律、国家安全面临重大威胁)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形成中央与特区协同履职的格局。香港「国安委」的核心职权侧重分析分析安全形势、推进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同时统筹特区内执法、检控、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确保国安工作高效推进。</p> <p>  而澳门「国安委」的组织架构更侧重「特区自主统筹、系统化运作」。成员除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外,法案明确建议将博监局局长、文化局局长及教青局局长纳入「国安委」委员,覆盖经济、文化、教育等非传统安全领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全面要求。在辅助机构方面,澳门「国安委」撤销原有的非常设办公室,设立常设的「国安委」秘书处,由保安司司长兼任秘书长,有效解决了此前力量分散、协调困难的问题,确保决策快速落地执行。与香港不同,澳门未设立中央派驻的专门国安公署,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和技术顾问由中央任命,主要承担指导、咨询职能,「国安委」的职权更侧重统筹特区内各类国家安全事务,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构建全方位的国家安全防护体系,其运作更凸显澳门特区自身的治理效能和系统性安排。</p> <p>  两地国安委虽然均遵循「依法履职、统筹协调」的运作原则,但因法律基础和治理环境不同,在运作机制的完善程度、执行效能和协同模式上存在区别。</p> <p>  香港「国安委」的运作机制与中央派驻机构的联动性更强,形成「中央支撑+特区落实」的协同机制。而澳门「国安委」的运作机制更注重「本土化、常态化、系统化」。其运作核心是强化特区行政长官的统筹决策权,通过常设秘书处实现各部门的高效协调,无需中央派驻专门执法机构,依托本地司法警察局等现有力量,即可完成国安相关工作的执行落实。</p> <p>  虽然两地均通过完善司法程序,保障国安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有效处置,但在司法程序设计、管辖权划分和律师参与规范上存在差异,贴合各自司法体系特点。香港「国安委」的司法衔接突出「中央与特区分工管辖、程序特殊适配」。在管辖权方面,明确划分中央驻港国安公署与香港特区法院的管辖范围,驻港国安公署管辖的特殊案件,适用内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而特区法院管辖的普通国安案件,适用香港本地司法程序。澳门「国安委」的司法衔接则更侧重「本地司法体系全覆盖、程序规范优化」。澳门通过同步修改《司法组织纲要法》,规范国安案件的诉讼程序,明确法官可决定闭门审理、案件由指定法官处理、参与律师需取得特别许可等规则,与香港的程序式规范有相似之处,但核心区别在于澳门国安案件的管辖权完全属于澳门特区法院,无需中央派驻机构介入管辖,司法衔接全程依托本地司法体系推进。此外,澳门的司法程序修改更注重与本地现有法律体系的兼容,确保国安案件审理既符合维护国家安全的需求,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程序设计更贴合澳门司法实践的传统和特点,无需兼顾中央派驻机构的管辖衔接问题,更具本土化适配性。</p> <p>  《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法律草案作为澳门特区履行宪制责任、健全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其制定和实施在「一国两制」框架下进行,既体现澳门高度自治权,也体现中央对国家安全事务的最终责任。该法案不需要国家层面的直接批准才能生效(按基本法规定必须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属于澳门特区自治范围内的立法行为,但需要符合国家法律原则并接受中央监督。该法案虽由澳门自行立法推进,但其顶层设计和关键人事安排体现了中央的主导作用,属于「授权立法+中央监督」模式下的产物,既确保国家安全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在中央,又尊重澳门特区高度自治,并具有澳门特色,是「维护中央对特区全面管治权与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的生动体现。</p> <p></p>

编辑:高佳依